【圆明网】黑龙江省汤原县黑金河乡农妇隋春修炼法轮大法,一身病都好了。一九九九年七月中共江泽民集团迫害法轮功后,隋春二次遭劳教迫害,未成年的大儿子被毒打,二儿子在长期的恐惧、歧视下精神失常。二零一五年八月,五十八岁的隋春女士控告迫害元凶江泽民。
被控告人江泽民在任时,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对法轮功发起疯狂迫害,在其“名誉上搞臭”、“肉体上消灭”、“经济上截断”、“打死白打、打死算自杀”的指令下,对法轮功学员进行抄家、抓捕、拘留、判刑、劳教、酷刑、活摘器官等迫害,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、经济上的崩溃、道德的急速下滑、司法的混乱和黑暗。
下面是隋春在控告状中陈述的事实与理由:
我叫隋春,今年五十八岁,住黑龙江省汤原县黑金河乡小合力屯,母子三人相依为命,因为修炼法轮功多次被江泽民下属的非法组织610及公安局迫害,身心俱损,亲朋好友遭受株连,所造成的精神损失、经济损失无法用价值来衡量,这一切都是江泽民一手造成的,所以我要控告江泽民。
离婚后,我带着两个幼小的儿子(大的十岁,小的七岁)靠打零工赚钱糊口度日,日子过的还艰难,因积劳成疾,得了一身病,无钱就医,硬挺。一九九七年三月份我喜得法轮大法,认真学炼,很短的时间内,我那些病如脑震荡后遗症、红砂眼视力不清、二十多年的鼻膜炎、心脏病、胸膜炎、腰椎骨质增生、风湿性关节炎等病都不翼而飞了,我很欣慰。在此,感谢我们慈悲伟大的李老师给了我新生。
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,江泽民下令迫害法轮功,当地派出所、乡干部多次找我谈话,不让炼功,强行收走了大法书,可这还不算完,迫害接隀而至。
二零零一年一月十四日晚,六点钟,我和两个孩子正在休息,汤原政保科(后改为国保)伙同当地派出所一行六人闯入我家(当时两个孩子都吓坏了),他们强行把我绑架到汤原县公安局,他们威胁让我说谁炼法轮功就放我回家,不然就死路一条。我说不知道,他们就打我。我说大法好,他们说我嘴硬,随把我送进了刑警队(当时负责人是付思林、林风秋正副队长)说:刑警队就是打人的,他们能撬开你的嘴。
演示图:电棍电击 |
到了刑警队,他们把我铐在暖气管子上、椅子上、铁床上、门把手上,随着他们的进出,我也得随着开、关门,这还不算,他们打我、骂我,用电棍电,还把烙铁烧红了吓唬我,往我脸上吐吐沫,骂了很多不堪入耳的话,然后说:累了,看在两个孩子没人照顾,留你一条小命,要不就打死你。
在经历了五天四宿的非人折磨后,人虽然活了下来,可迫害远远没有结束,他们把我大儿子也抓到了刑警队逼供(当时孩子才十四周岁),孩子说不知道,他们就大打出手,一连打了孩子三十多个耳光,孩子的脸都被打变形了,整整折磨了他一天。
刑警队在没有得到他们所谓的口供后,就把我送进了看守所,当时我的脸肿的变了形,头上有很多包,身上青一块、紫一块,腿脚肿的很粗,脚上的泡在淌血,一周后他们又审我,无果,周铁钢带人把我们一行七人送到佳木斯劳教所进行再度迫害(我被劳教一年)。
二零零二年五月十日深夜,县政保科冯洪伟和另一名警察闯入我家,在没有出示任何手续进行非法抄家,理由是:我还炼法轮功,就这样我又被非法劳教了二年。在劳教所我每天坐小板凳,看污蔑法轮功的片子、洗脑、各种无偿的劳动,很多、很多的细节在此一言难尽。
我两次被劳教迫害,可苦了两个孩子,因为家里没了大人,孩子只能靠别人接济生活,大儿子只念到初中就下来打工赚钱。
二儿子在县职高上学,期间受到校方和同学的恐吓和歧视,精神受到了很大的刺激,精神失常了。我去学校讨个说法,校长说:这事我不管,爱告哪告哪。二儿子精神失常后,一个大冬天,光着手脚跑了出去,结果手被冻坏,八根手指贴根截肢,成了残疾。十年了,孩子没说一句话、没叫一声“妈”。
在这十年中,我不分昼夜的照顾孩子的起居饮食,没有能力出去打工赚钱,只能在生活上节俭,勉强度日。即使这样,他们还多次来我家骚扰,不让我们安生。
我修炼法轮功只是为了健康身体,善良的做人,更好的服务于家庭、社会,这有何罪?国法面前人人平等,在此,强烈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立案,法正世间,还以公道。
被告人江泽民所犯罪行
1、违犯国际法和中国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规定,已构成公认的酷刑罪、反人类罪。
江泽民及中共为了达到其妄图根除法轮功的目的,对作为信仰群体的法轮功学员实施“肉体上消灭”、“打死白打死,打死算自杀”、“不查身源,直接火化”的国家恐怖主义灭绝政策,已经构成了群体灭绝罪、酷刑罪和危害人类罪等公认的国际犯罪。
2、违犯《宪法》,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:
江泽民操控其亲信、“610办公室”人员、司法机关人员,进行违法犯罪活动:
违犯宪法第三十六条,侵犯公民信仰自由权;
违犯宪法第三十五条,侵犯公民言论自由权;
违犯宪法第三十七条,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;
违犯宪法第三十八条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,对公民进行侮辱、诽谤和诬告陷害;
违犯宪法第三十九条,公民住宅不受侵犯,非法侵入公民住宅、非法搜查公民住宅;
违犯宪法第四十条,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,监控公民电话、手机、信件;
违犯宪法第四十一条,侵犯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批评和建议权利;对于公民的申诉、控告或者检举,进行压制和打击报复。
3、违犯《刑法》,进行犯罪的行为:
根据中国《刑法》的规定,江泽民作为迫害按“真、善、忍”标准做好人的善良民众的主犯、教唆犯,利用“610办公室”传授犯罪方法(百余种刑具及酷刑办法、毒药迫害、活体摘取法轮功学员器官贩卖),构成多种罪行:
侮辱罪、诽谤罪(诬蔑按真善忍做好人为×教);非法剥夺公民信仰自由罪;渎职罪、滥用职权罪;诬告陷害罪;故意杀人罪;故意伤害罪;刑讯逼供罪、暴力取证罪;绑架罪;非法拘禁罪;徇私枉法罪;非法搜查罪、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;抢劫罪、盗窃罪、侵占罪;敲诈勒索罪;伪造证据罪、妨害作证罪、妨害司法罪;报复陷害罪;虐待被监管人罪;玩忽职守罪(触犯中共《刑法》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);侵犯通信自由罪及私自开拆、隐匿、毁弃邮件罪(包括监控手机、电话、电子邮件);扰乱公共秩序罪;滥用职权;滥用法律(滥用刑法第三百条)罪;破坏法律实施罪(破坏宪法实施)等。
根据《宪法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,现提起诉讼,要求罪犯江泽民必须对公民承担应有的法律制裁和进行赔偿、道歉、消除影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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